【魅力“e”乌镇】创新力拉满!一大波“黑科技”亮相“互联网之光”博览会******
11月8日,作为2022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之光”博览会如约而至。移动充电桩、眼动输入仪、碳钎维电动自行车……博览会开展3天来,众多互联网“黑科技”吸引着观众一睹为快。据了解,本次博览会有来自40个国家和地区的400余家中外企业和机构以线下线上结合的方式参展,74家企业发布新技术、新产品及理论成果;同时,首次推出365天不落幕的“互联网之光云展厅”品牌,围绕数字共富、数字双碳、数字健康、数字出行、产业数字化、卫星互联网、网络空间治理等7大主题,以3D、2D相结合作展出。此次博览会线下展览将持续至11日,一起来看看令人目不暇接的“黑科技”!
摩菱智能移动充电桩将新能源汽车快速充电技术与自动驾驶系统结合,可提供灵活、可移动的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缓解社区充电网络不完善、充电桩资源紧张。(光明网记者 潘迪摄/光明图片)
爱普生工业AR眼镜采用硅基OLED纳米级别显示屏,形成120寸AR(增强现实)成像,搭配头戴式设计,使工人在长时间佩戴下保持舒适。工业AR眼镜能够在工厂生产中的产品检修环节,通过实时AR连线,请维修专家远程指导抢修,帮助工业企业降本增效。(光明网记者 潘迪摄/光明图片)
“之江天目”异构智能计算机是为之江实验室研发的全球首台基于开放计算规范的千卡规模液冷智能计算机,该计算机可支撑超千亿参数巨量模型的高效、并行训练。(光明网记者 潘迪摄/光明图片)
中国电科AOE空气消毒机采用活性复合粒子发生技术,主动释放出无毒无害的“活性复合粒子”,主动捕获病毒、细菌和真菌并破坏其化学结构,有效切断病菌传播途径。(光明网记者 赵金悦摄/光明图片)
“飞艇无人机”由桐乡市乌镇鹰航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通过创新地将飞艇技术和无人机技术相结合,让其既能在空中保持足够的机动能力,又能长时间空中作业。该产品可广泛应用于直播拍摄、巡查测绘、应急通讯等场景。(光明网记者 赵金悦摄/光明图片)
国家电网展示的“水下电缆巡检机器人”主要用于湖泊、河流等水域水下电缆故障巡视和定位查找工作,最大潜入深度可达150米。借助其水下泛光面积大、回传视频清晰、巡检速度快等技术优点,其应用能够大幅提升水下电缆例行巡视维护和故障快速查找及处理效率。(光明网记者 赵金悦摄/光明图片)
这款来自腾讯公司的眼动输入仪吸引了不少人关注。该仪器可精准捕捉残障人士眼球滚动实现打字功能,帮助提升打字效率一倍以上。(光明记者 赵金悦摄/光明图片)
Vivo展出的全场景开放式手车互联组件,可以实现手机与车机间“一键秒传”文件、图片或视频,同时,导航、音乐、通知、日程等功能也可在两者间无缝跨端流转,让手机与汽车在安全、智能的驾驶体验中便捷配合。(光明记者 赵金悦摄/光明图片)
与普通的拍照打卡不同,观众可在展会上的XR元宇宙体验区佩戴MR眼镜,在未来与过去、乌镇水乡与宇宙空间之间自由“穿越”。这项技术基于元宇宙概念,打造5G云XR空间计算平台,通过云AR技术来连接“虚”与“实”。(光明记者 赵金悦摄/光明图片)
这辆智能电动自行车车架均由碳钎维制造,周身仅重15kg,能单手拎起,目前为同类产品中最轻。该产品拥有LED点阵屏、指纹解锁、智能识别声控指令等功能。借助一枚智能传感器实现骑行“千人千面”,为骑行者带来身轻如燕的骑行体验。(光明记者 赵金悦摄/光明图片)
策划:李政葳
摄影:潘迪 赵金悦
文字:孔繁鑫 邱晓琴
上班第一天就摔伤,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要不要赔?******
上班第一天摔伤 公司赔了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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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试工期”“试岗期”以及“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等,不是逃避工伤赔偿责任的借口。建议用人单位在“社保空档期”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用工风险。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上班第一天就摔伤,公司要不要赔?这是前不久发生在湖南湘阴的真实案例。最终,湘阴法院判决公司对摔伤的员工赔偿10万余元。
在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到底冤不冤枉?
记者调查发现,近年来,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综合来看,在“倾斜保护原则”下,我国的劳动法更倾向于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兼顾用人单位利益。
上班第一天摔成八级伤残
事情发生在2021年6月9日。老杨应邀前往当地一家建设公司从事装模工作。他和公司提前约定,工资按天发放。没想到上班第一天,他就因施工过程中脚下打滑,不慎摔伤了右手。后经工伤鉴定,伤情构成八级伤残。
赖以生存的右手致残,老杨觉得很倒霉。事发后,老杨与公司就赔偿事宜沟通,但未达成一致。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后,仲裁委裁决公司赔偿老杨107498元。老杨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湘阴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老杨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
而在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上,法院认为,因老杨是临时工,又在上班第一天受伤,不能举证证明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因此,仲裁委以该公司缴纳工伤保险的基数4931元,作为杨某工资计算工伤赔偿数额,符合相关规定,应予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老杨支付工伤待遇费用共计107498元。记者了解到,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公司已向老杨赔付全部金额。
“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理应被认定为工伤,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办案法官表示。
类似案例和判决并不鲜见
记者调查发现,在面对类似老杨这样的劳动者的不幸遭遇时,法院往往会在贯彻公平、公正原则前提下,对劳动者依法予以倾斜保护。
同样事发湖南,同样是上班第一天受伤。在长沙天心区从事外墙灯具安装工作的刘某,工作时不慎从高处跌落受伤,鉴定为九级伤残。
公司认为刘某刚上班第一天,双方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购买工伤保险,其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刘某虽仅工作一天,但不影响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认定。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刘某18万多元。
即使上班第一天路上出了意外,也属工伤。2017年,小陈成功应聘昆山某电子厂。去厂里报到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
电子厂认为,出事当天小陈并未到厂里办理入职手续,也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尚未建立劳动关系,自然就没工伤一说;公司并非不给小陈缴纳工伤保险,而是因为他没来报到,双方还未建立劳动关系,厂里没有义务帮他缴。
但法院最终认定,因电子厂未为小陈缴纳社保,小陈发生工伤,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电子厂承担给付责任。最终判该厂赔偿小陈11万多元。
如果入职第一天就离职,且回家途中死亡,算不算工伤?答案是:也算。同样是2017年的事:王某与悦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遣至另一家公司工作。入职第一天,王某提出辞职,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不料当天下午,王某骑电动自行车被货车撞倒,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王某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两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离职当日完成的交接工作等也是其工作组成部分,其离开公司回家的行为应视为下班。且员工向用工单位申请辞职不等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关键
“这些案例有两个常见的争议点:一是双方劳动关系的确立,二是各项工伤赔偿标准的确认。”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吕帅分析。
吕帅告诉记者,无论劳动者是“上班第一天”或是“未转正”,只要符合劳动关系建立的特征,那么自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开始,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已建立。
实践中,为了相互了解、选择,有的企业会为新员工设置“培训期”“试工期”“试岗期”等期限。但也有不合规企业借此推卸劳动用工的法律责任,不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员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企业便以“未建立劳动关系”“未转正”为由,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实试用期对劳动者的影响仅表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和工资待遇方面,对工伤待遇没影响。”
此外,很多企业会选择在员工转正后缴纳社会保险,或当月入职、下月办理社保登记。吕帅认为这种做法不但不能为企业省多少钱,还可能带来无法预期的后果。
“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转正后缴纳社保的操作显然违法;当月入职、下月办社保的操作看似不违反法定时限要求,但殊不知,30天之限是法律给予用人单位的最长宽限期,并非不缴纳社保的免责期限。”吕帅举了一个现实案例:2020年10月,上海某公司因工期紧张,加急招聘了操作工李某,当晚李某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不料工作两个小时后猝死。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
“这就是一起典型的反映‘社保空档期’的事件。”吕帅建议,在“社保空档期”,企业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以分散风险。他同时提醒劳动者,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并以双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应准备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药费发票及证明双方存在用工事实的相关证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